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駕駛人不當開啟車門造成交通事故,通常是違規停車在先,不當開啟車門在後,一不小心便可能造成後方機車騎士碰撞或閃避不及而摔車,進而遭到後方或對向駛來車輛輾斃的不幸事故。
依現行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」第56條之1規定,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或停車時,駕駛人或乘客未依規定開啟或關閉車門因而肇事者,處汽車駕駛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。
為此特別提醒以下3種使用車輛時民眾應注意事項:
一、汽車駕駛人及乘客上、下車時,反手開車門,注意轉身查看後方有無來車或行人,確認無人、車後,門先開啟約15公分,再次確認安全無虞後,始開啟車門迅速下車。
二、機車騎士行駛時,如路邊有車輛停放,應儘量與路旁車輛保持 1個車門以上的安全間隔。
三、營業計程車駕駛停車時,應遵守臨時停車路段之法律規定(如緊靠路邊等),並提醒下車乘客留意後方來車或行人;另在開關車門時謹守下列5步驟,以確保安全:
1、仔細查看下車側邊後照鏡。
2、轉身擺頭向後看。
3、確認安全無人車。
4、反手(內側手)微開車門至可下車的間隙。
5、探頭確認安全後儘速下車並關車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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